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财保70号
申请人:阳谷新华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周广明.
被申请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郑本桃。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益。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