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平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9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平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强,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远平,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翁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郑本桃,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平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阴港华燃气)、阳远平、***、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中至能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的一审诉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范玉强、平阴港华燃气、阳远平、***、自贡中至能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本院认为:“虽然阳远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整改费为15000元的主张,在***认可其施工部分有过整改的情形下,双方还应进一步进行结算,这一点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无争议工资已结清的《收条》也可以相互印证。综上,原告***以《工程款欠款清单》为欠款依据要求各被告承担付款义务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在平阴县孔村镇陈屯村做天然气入户安装,2019年11月28日开始,2020年1月6号结束工作,天然气入户208户,每户200元,天然气要装入户总工程款41000元,在施工期间,魏军给***13000元生活费,施工完成后,***给***2000元工程款。***整改费用扣除:地埋链接共40户,每户42元,共1680元架空链接共11户,每户45元,共495元仪表箱共两户,每户140元,共280元工程结束后,***给***开具工程款欠结算清单为23545元,是最终欠款证明清单。后期验收维修***扣除1500元,2021年2月1日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磊支付给***7045元,目前还欠15000元。***一审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欠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应依法支持***的诉请求,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的诉求。
平阴港华燃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上诉。
阳远平、***、自贡中至能源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平阴港华燃气(甲方)与自贡中至能源(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平阴港华燃气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将“济南平阴港华气代煤村村通气代煤改造项目”发包给自贡中至能源进行施工。本工程采用室外表箱挂表,安装内容从调压箱到用户壁挂炉及燃气灶具控制阀门全部。调压箱(含)至户内安装费用包干按1200元∕户,其中单独安装壁挂炉的按200元∕户计价。工程量以甲方提供确户名单户数和村委会提出个别增加的户数(经甲方确认后)为准,其中实际安装户数需监理单位、甲方签字确认。该合同签订后,自贡中至能源(甲方)将上述“济南平阴港华气代煤村村通气代煤改造项目”工程转包给阳远平(乙方)进行施工,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调压箱(含)至户内安装费用包干按900元∕户,其中单独安装壁挂炉的按100元∕户计价。工程量以甲方提供确户名单户数和村委会提出个别增加的户数(经甲方确认后)为准,其中实际安装户数需监理单位、甲方签字确认。
2021年2月1日,自贡中至能源出具《工程款结算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承建的济南平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陈屯村、刘小庄村、郭柳沟村清洁取暖工程,已施工完毕。工程款已于2021年1月5日全部结清。
2020年6月25日,***为***出具《工程款欠结清单》一份,内容为:***在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陈屯村做天然气入户安装,2019年11月28号开始,2020年1月6号结束。共做天然气入户205户,每户200元,天然气安装入户总工程款41000元(肆万壹仟元整)。在施工期间魏军给***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生活费。施工完成后***给***2000元(贰仟元整)生活费。现入户更改:地埋链接共40户,每户42元,共1680元(壹仟陆佰捌拾元)架空链接共11户,每户45元,共495元(肆佰玖拾伍元)移表箱共2户,每户140元,共280元(贰佰捌拾元)现欠结***在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陈屯村做天然气入户总工程款23545元(贰万叁仟伍佰肆拾伍元),由***一次性支付天然气入户工程款。此入户工程验收合格15天内一次性支付。中途不予支付。验收时须***本人在场。同意协商收款人:***欠款人:***日期:2020年6月25日(备注:此天然气入户工程经公司.监理.承包方三方验收合格,由刘宏伟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天然气入户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天然气入户整改或费用,由***承担整改或入户整改费用)。
阳远平认可***为其打工,关于《工程款欠结清单》,阳远平主张只是记录了天然气安装户数和价款,没有进行验收,所以不是结算单,应该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为22045元,扣除整改费15000元后已由徐磊向***支付7045元。涉案工程整改费共计57654元,由三人完成。
2021年2月1日,***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四川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磊7045元(柒仟零肆拾伍元)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陈屯村天然气挂表入户无争议工资,无争议工资已结清。
本案审理期间,***认可其施工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工作有过整改,因整改费用阳远平未与其协商,不清楚15000元是怎么扣除的。关于涉案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工作,***陈述:是由魏军与其联系,听魏军说阳远平将天然气入户安装工作发包给魏军,***根据魏军的指示工作,工作十几天后***进入工地现场安排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阳远平承包的济南平阴港华气代煤村村通气代煤改造项目施工中,进行过天然气入户安装工作,事实清楚。根据阳远平的工作人员***为***出具的《工程款欠结清单》记载内容,可以认定截止2020年6月25日***完成天然气入户安装的工作量和单价及未付款情况,但是《工程款欠结清单》同时备注了整改或入户整改费用由***承担。虽然阳远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整改费为15000元的主张,在***认可其施工部分有过整改的情形下,双方还应进一步进行结算,这一点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无争议工资已结清的《收条》也可以相互印证。
综上,原告***以《工程款欠结清单》为欠款依据要求各被告承担付款义务,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为涉案工程进行天然气入户安装施工,***虽为其出具《工程款结算证明》载明欠付工程款23545元,但同时载明整改费用由***承担,***亦认可存在整改的事实,结合***在收到徐磊支付的7045元款项后出具《收条》载明“无争议工资已结清”,故本案应当认定双方对于扣除整改费用后的最终结算数额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未能举证证明相关欠款数额,应当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黄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乔 馨
书 记 员 李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