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攸县新兰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与湖南省生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民终14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新兰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生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攸县新兰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生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攸县新兰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攸县新兰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