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301民初10835号之一
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兴义市吉安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廖应国
书记员  刘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