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栗木乡溪塘村8组。
法定代表人:刘力军。
被执行人:杨某,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文化路78号附2号B幢6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闵承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52916.42元,或查封、扣留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建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涛
书 记 员 周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