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2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章焕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花,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大数据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录华,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福星,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化路78号附2号B幢6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录华,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福星,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盘兴村磨盘山组。
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花,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合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10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联合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杨 林
审判员 张基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