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恢4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栗木乡溪塘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刘力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化路78号附2号B幢6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大平,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闵承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平、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平、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2021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平、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1月份起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4568.08元已发放、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大平房产一处)。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2021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平、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平、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平、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平、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42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涛
书 记 员 刘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