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5财保122号
申请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内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314370442Q。
法定代表人:左继虎,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640122。
法定代表人:曾伯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住所地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坡旗村坡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E4C2G9N。
法定代表人:李东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存在贵阳银行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支行银行账户上的资金32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存在贵阳银行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支行银行账户上的资金322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存在贵阳银行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支行银行账户上的资金3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丽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