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民初189号
原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314370442Q,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左继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应,系贵州雅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640122,,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
法定代表人:曾伯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E4C2G9N,,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坡旗村坡旗组
法定代表人:李东山。
本院在审理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这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洪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田雷
书记员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