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8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砼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安龙县新桥镇阿科村东妹场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738737429。
法定代表人:陈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贞丰先珉谷镇街道办内环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14370442Q。
法定代表人:左继虎,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住贵州省安龙县招提街道办事处杨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GT93D0J。
法定代表人:石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328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砼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672998元及利息646382.73,并承担执行立案费3153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立案费58997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有存款560余万元,本院已进行保全,现需对该款进行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5535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账号:52×××60-1,账号名称: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安龙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账号:24×××04,账户名称:安龙县人民法院);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账号:52×××60-1,账号名称: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柠
审判员 岑 飞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