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5861号
原告:***,男,1987年04月06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69年8月24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内环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左继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顺禹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北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禹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焦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燕沙
书记员吴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