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12413号
原告:黔西南州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丰都办锯腰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H0TUW5B。
法定代表人:杨小保。
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内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314370442Q。
法定代表人:左继虎。
被告:***,男,1981年6月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黔西南州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黔西南州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黔西南州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西南州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安静
特邀调解员陈露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