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02民初5715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锦春大厦BG幢14-17铺和1-4幢105-5室。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统,该行职员。 被告: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A幢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女,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告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2983789.64元、期内利息966.66元、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5月25日为28,100.14元,之后以借款本金2983789.6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20年5月25日为13.91元,之后以期内利息966.6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25日,本息合计为3012870.35元。2、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1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为(333538)浙商银高保字(2018)第02972号,合同约定由被告***、***、**、***自愿为被告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30万元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该合同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9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208000)浙商银小合网字(2019)第01680号《借款合同(网签版)》。合同约定:被告添禾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4月21日止。借款人承诺使用数字签名方式(不仅限于USBKey方式)签订本合同,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使用交易密码、可确定身份的合法的电子签名(不仅限于USBKey方式)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所为。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方式,按年利率6.96%执行。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到期一次性结清本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利息清偿为止。同日,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添禾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6%,到期日为2020年4月21日。截至2020年5月25日,该笔借款尚欠本金983789.64元、期内利息193.33元、逾期罚息9830.14元、复利3.48元。 2019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208000)浙商银小合网字(2019)第01702号《借款合同(网签版)》。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4月23日止。其他内容同(20208000)浙商银小合网字(2019)第01680号《借款合同(网签版)》。同日,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添禾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6%,到期日为2020年4月23日。借款后,被告添禾公司已结清期内利息,但未按约偿还本金。截至2020年5月25日,该笔借款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逾期罚息9280元。 2019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208000)浙商银小合网字(2019)第01716号《借款合同(网签版)》。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4月23日止。其他内容同(20208000)浙商银小合网字(2019)第01680号《借款合同(网签版)》。同日,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添禾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6%,到期日为2020年4月24日。借款后,被告添禾公司结清期内利息至2020年4月20日,之后未还本付息。截至2020年5月25日,该笔借款尚欠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773.33元、逾期罚息8990.00元、复利10.43元。 截至2020年9月20日,被告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三笔借款合计尚欠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2935788.65元、期内利息966.66元、逾期利息129434.59元、复利47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2935788.65元、期内利息966.66元、复利、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9月20日,逾期利息为129434.59元、复利为4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30万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庄千千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