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天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破申21号 申请人:温州天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89号H幢618室。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A幢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温州天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添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添禾公司送达了通知书,添禾公司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添禾公司尚有对外债权未收回,并未丧失清偿能力,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添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养护服务、市政设施维护服务等。该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50万元,股东为***、***、***、中颐财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顶太、***。温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温仲裁字第621号裁决书,确认添禾公司应退还天颐公司租金16444.5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前述裁决书生效后,因添禾公司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天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21)浙03执1232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查明添禾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决定对添禾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添禾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添禾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添禾公司对天颐公司所负的债务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经强制执行添禾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添禾公司对破产清算申请虽提出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本院认为添禾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天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