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泰富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503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在外务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本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 被告:南昌泰富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昌市进贤大道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7496599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昌泰富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