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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夏邑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426行初164号
原告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北侧平原路东侧高新科技创业园5号楼11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463556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康复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142600587230XL。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6660928226F。
法定代表人闫杰。
第三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10层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63874G。
法定代表人苗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长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13层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618424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县财政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丽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