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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2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
负责人:莫萃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文,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柏亨,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5号901房。
诉讼代表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苗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琼海住建局)、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集团)及原审第三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琼海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文、上诉人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江、被上诉人汇达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原审第三人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琼海住建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确认琼海住建局与××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签订的《琼海市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书》)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并判令汇达集团返还琼海住建局合同款项5279388.1元及暂计利息89373.53元(自合同解除之次日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汇达集团向琼海住建局支付违约金4071447.93元(以218895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5日共372天,按每日0.05%计算为4071447.93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对汇达集团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承担琼海住建局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50000元;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琼海住建局与××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签订的《采购合同书》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汇达集团应返还琼海住建局合同款为5279388.1元及暂计利息89373.53元,一审法院将双方合同解除日期认定为2019年5月31日、将汇达集团应退还合同款数额认定为2251695.6元均是错误的。1.汇达集团在《采购合同书》履行过程中,存在夸大工程量、无效施工、严重拖延工期、尚未完工前就擅自撤场等严重违约行为。2019年10月10日,琼海住建局致函汇达集团,明确自合同解除函件邮寄送达汇达集团之日起解除合同关系。汇达集团于2019年10月16日签收该函件,其后并未对合同解除事宜提出任何异议,因此,《采购合同书》应认定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而非汇达集团停工时合同解除。案涉项目停工与合同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后果,不应混同。2.《采购合同书》解除后,汇达集团应返还琼海住建局合同款金额为5279388.1元(已付款6566851元-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款1287462.9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251695.6元。汇达集团提交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仅有汇达集团和诚信公司盖章,琼海住建局并未予以盖章确认,且和诚信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明确否认其真实性及有效性。案涉约173公里的工程量确认属于工程重大事项,其施工量(公里数)更是超过了合同明确约定的总管道长度,属于明显的异常情形,在缺乏明确且完整施工资料印证,而本身亦存在事实漏洞和严重违背常理的情况下,该进度报告只是一份孤证,完全不应当采信,而且也超出了一审的举证期限。3.事实上,汇达集团实际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自始至终仅为经汇达集团、诚信公司及琼海住建局盖章确认的《CCTV检测工作量确认表》《QV检测工作量确认表》《清淤工作量确认表》中所记载的内容。根本不存在,也无有效证据证实汇达集团所谓的前后三次施工,其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的工程量,在一审庭审中琼海住建局及诚信公司都明确表明为虚假重复的施工数据,无法作为有效的施工成果予以认定。(二)汇达集团依照合同约定应向琼海住建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071447.93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金额656685.15元。本案中,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拖延施工及停工,逾期完工是无争议之事实,该情形最终导致琼海住建局依法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谓的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情形不能适用,适用则有失公允的情况,在合同各方关于逾期完工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擅自推翻合同各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酌定汇达集团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3%,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侵犯,应予以纠正。(三)综上两点,汇达集团对琼海住建局所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暂总计为9440209.56元(应返还合同款5279388.1元+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的利息89373.53元+违约金4071447.93元),而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应对汇达集团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暂总计9440209.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连带清偿金额为2908380.75元。(四)因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严重违法违约行为,致使琼海住建局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琼海住建局因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产生合理的律师代理服务费250000元,该费用属于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违反合同约定而给琼海住建局造成的损失,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应予以赔偿,一审法院驳回琼海住建局该项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不承担法律责任;2.琼海住建局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所载明的CCTV检测量按70%的计算,该比例明显过低。虽然汇达集团提交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载明汇达集团已完成CCTV检测数量173011米和琼海住建局提交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项目施工情况报告》中的CCTV检测数量15716.28米的总和188727.28米,超出了合同约定的CCTV监测预计长度169200米,但超出的比例仅为11.5%,且诚信公司作为专业监理单位,即使在确认过程中提出一些施工视频存在瑕疵,但仍确认了《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中的CCTV检测数量。根据监理规范,监理单位确认的CCTV检测量应与实际完成检测量是相符的。因此,一审法院酌定该进度报告载明的CCTV检测量173011米按70%计算有违法律事实,明显低于实际履行合同的工程量。广东省地质勘察院认为法院酌定汇达集团CCTV监测数量至少不应该低于合同约定的检测预计长度169200米。(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琼海住建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款项、外业部分未完工是因琼海住建局没有按合同约定付进度款所致的事实,没有考虑琼海住建局过错在先,便判决汇达集团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判决的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1.琼海住建局支付首期款项时间是2018年3月19日,比合同约定付款迟延了32天,按《采购合同书》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琼海住建局应支付迟延付首期款项违约金350232.08元(21889505元×0.05%×32天);2.汇达集团在外业部分(即合同第一条中序号“1”排水管道检测及补充探测技术服务和序号“2”排水管道清淤技术服务),已完成了绝大部分,未能完工是由于琼海住建局完全没有按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第1小点约定支付进度款直接导致的。(三)一审法院判决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无需承担责任。1.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仅负责对案涉合同四大部分工作内容中的外业部分成果资料进行审查、校核工作,而外业部分已完成了绝大部分,未能完工是因琼海住建局违约导致的,与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无关。此外,软件开发部分,汇达集团亦已全部完成并交付琼海住建局,并安装在琼海住建局服务器上,开发软件的应收款项已超过琼海住建局已付款;数据建设部分,汇达集团完成了管线建模入库,成果已与软件一同交付琼海住建局。即汇达集团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造价也已超过琼海住建局支付的首期款6566851元,无需向琼海住建局返还工程款2251695.6元。2.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作为案涉项目中标联合体之一,琼海住建局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即2019年5月31日),从未就案涉项目向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履行过付款义务,也未通知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履行施工、确认工程量等义务。3.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7项约定“支付的本项目所有款项到主体的账户”及琼海住建局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可证实,广东省地质勘察院至今没有收到琼海住建局或汇达集团关于本案的任何款项,一审判决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承担法律责任显失公平。
汇达集团辩称,(一)本案立案之时,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汇达集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是包括了检测与清淤部分、软件开发部分、硬件部分及数据建设部分四大部分工作的综合性合同,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并不能真实反映合同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以及各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与案件事实不符。因此,汇达集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便在本案中准确适用法律。(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裁定受理汇达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可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应当在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此,琼海住建局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的请求无法律根据,法院应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三)汇达集团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造价已超过琼海住建局支付的首期款6566851元,琼海住建局无权要求汇达集团返还工程款5279388.1元及支付利息。涉案合同涉及四大部分工作内容:1.外业部分,即合同对应的序号(1)排水管道检测及补充探测技术服务和(2)排水管道清淤技术服务;2.软件开发部分,即合同对应的序号(4)排水综合管理系统和(5)物联网系统;3.数据建设部分,即合同对应的序号(3)数据资源建设;4.硬件部分,即合同对应的序号(6)物联网系统硬件和(7)项目配套硬件设备。其中,外业部分,汇达集团已完成大部分;软件开发部分,汇达集团已全部完成并交付琼海住建局,并安装在琼海住建局服务器上,开发软件的应收款项已超过琼海住建局已付款;数据建设部分,汇达集团完成了管线建模入库,成果已与软件一同交付琼海住建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外业和软件开发部分是同步进行的,涉案合同签订后,汇达集团就马上进行软件开发,琼海住建局所支付的预付款也全部用于软件开发。数据建设大部分是做在外业和软件开发之后,只有完成了外业和软件开发,才能进行数据建设,但数据建设-管线建模入库例外。汇达集团完成的数据建设-管线建模入库只要琼海住建局提供了数据,汇达集团就可以做了,不需要等外业和软件开发进度。而硬件部分是要等外业、软件开发、数据建设三部分全部完成后才能采购,因外业、软件开发、数据建设未全部完成,所以未采购。(四)琼海住建局仅根据监理公司单方出具的报告,主张汇达集团返还合同款项,证据不足且现有证据存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并无法完全覆盖汇达集团在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根据琼海住建局与诚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诚信公司监理范围为“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但是,根据琼海住建局与汇达集团签订的合同,汇达集团在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包括了检测与清淤部分、软件开发部分、硬件部分及数据建设部分四大部分的工作,而非仅仅是“施工”。根据诚信公司的官网公示的业务资质文件,诚信公司取得的资质证书并无法完全覆盖汇达集团在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因此,诚信公司所监理的范围并未完全覆盖汇达集团在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诚信公司所出具的《监理报告》并不能完整反映汇达集团所完成的工作量及其对应的合同价款。2.琼海住建局与诚信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8个月,但合同并无明确签订的时间,无法确定诚信公司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区间,诚信公司在2019年1月21日出具《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在2019年10月15日出具《项目施工情况报告》之时是否仍在继续履行监理职责,是否有权出具该等文件存疑。3.汇达集团在案涉合同项下所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及应付多少合同款项,应当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琼海住建局及汇达集团共同对账确认之后,方才发生结算的效果,仅凭监理机构单方制作审核的工程量数据,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纵然监理机构审核的数据可以作为参考,但仍需经双方确认方可发生效力。并且,监理机构系琼海住建局单方委托,在未经汇达集团认可、确认的情况下,其单方作出的,不利于汇达集团的审核数据,不宜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五)汇达集团不存在违约行为,外业部分未能完工是因为琼海住建局拒付进度款导致汇达集团无法继续推进,琼海住建局要求汇达集团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琼海住建局所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外业部分进行了两次施工,第一次施工完成的时候,由于琼海住建局没付进度款,没有履行先合同义务,所以汇达集团停摆(停摆是指由甲方责任导致的工程暂停)。后来双方协商,汇达集团复工并进行了请款,但监理没确认,审批不到位,琼海住建局不同意付款,直接导致二次停摆。外业部分最终没完工,责任不在汇达集团。另外,由于琼海住建局频繁更换领导,加之监理不配合,一直不付款,遂导致发生今天这种情况。(六)汇达集团无需承担律师费。首先,本案案件类型普通,律师费属非必需产生的费用,且《采购合同书》也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由汇达集团承担,故琼海住建局主张汇达集团承担律师费无合同依据。其次,琼海住建局仅提供《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无提供付款凭证和发票,无法证明律师费已实际产生。再次,根据《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可知,律师代理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且为分阶段收费,只有在琼海住建局接受了律师提供的四阶段法律服务的情形下,琼海住建局才需足额支付25万元律师费,即该25万元律师费后续非必然产生。最后,汇达集团认为律师费收费过高,该笔费用不应由汇达集团承担。综上,请求驳回琼海住建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诚信公司述称,对一审法院认为诚信公司只是签收资料、确认案涉进度报告有异议。实际过程是这样,汇达集团当时称进度报告的资料正在装订整理,稍后马上送过来,但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预先签收后,一直没有收到装订好的纸质版资料,过程中现场还一直在施工。2018年9月份琼海住建局告知诚信公司收到汇达集团提交的资料,询问诚信公司有无审核过该些资料。诚信公司表示并未审核过,并在2018年9月4日发了6号工作联系单给汇达集团,但对方不予理会,诚信公司将该情况告知琼海住建局,要求汇达集团先把资料报给诚信公司审核,诚信公司审核完如果没问题,才能报给琼海住建局,但汇达集团一直不理会。2018年10月24日诚信公司发了7号工作联系单给汇达集团,但汇达集团同样没有回应。据了解,2019年过年后,迫于琼海住建局的压力,汇达集团才将资料给诚信公司。汇达集团称这些资料属于知识产权,所以不随意给诚信公司,诚信公司最后就在汇达集团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审核汇达集团的资料,随即发现了大量的重复录入、靠用,还有录入的管道检测长度与实际管道长度不符等情况,并报告给琼海住建局,同时在2019年1月21日发了8号工作联系单给汇达集团。诚信公司发了8号单后,琼海住建局就组织开了一个会,将诚信公司审核的情况在会上质问汇达集团,此后汇达集团就停工了,直到2019年3月27日又重新进场施工,至2019年5月31日停工。停工的原因是汇达集团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汇达集团在上述重新进场施工后是认真做工程的,这些是真实的审核的工程量,故诚信公司针对汇达集团重新进场施工的工程量做了一份施工情况报告给琼海住建局,确认了汇达集团的检测及施工审核,根据合同中的单价计算,确认工程量的价值是1287462.9元。一个工程的工程量确认是要完整的工程量确认单,并且资料必须要一式四份,要有参建各方(施工方、监理方、业主方)均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
广东省地质勘察院针对琼海住建局的上诉辩称,(一)琼海住建局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与其一审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基本相同。一审法院经过质证,查明的事实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琼海住建局上诉的事实与理由缺乏证据的支撑。(二)本案中,琼海住建局违约在先,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款项,故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不同意琼海住建局主张的违约金。
琼海住建局针对广东省地质勘察院的上诉辩称,(一)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所载明的CCTV检测量按70%计算,是违背案件事实的错误裁判。该进度报告记载的所有检测量,不是真实有效可以被确认的工程量,所以不存在所谓过低,而是全部都不应被予以确认。(二)一审法院已查明汇达集团确实存在违约,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是与案件事实相吻合的,本案中,并非因为琼海住建局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汇达集团停工,一审法院认定汇达集团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但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比例过低。一审判决错误的排除了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金适用标准,是一种利用法院的裁判,不法排除或者是曲解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错误裁判行为。(三)一审法院判决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琼海住建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琼海住建××与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签订的《采购合同书》已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并判令汇达集团返还琼海住建局合同款项5279388.1元及暂计利息89373.53元(自合同解除之次日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2.判令汇达集团向琼海住建局支付违约金4071447.93元(以218895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5日共372天,按每日0.05%计算为4071447.93元);3.判令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承担琼海住建局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7日,琼海市住建局(招标人)、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见证服务机构)联合向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发送了《中标通知书》,确认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为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格为2188.9505万元,工期自合同签订起8个月内。项目负责人为周保多。
2018年2月2日,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签订了一份《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仅负责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项目之排水管道检测及补充探测技术服务、排水管道清淤技术服务两项成果资料进行审核、校核工作,并出具该方面成果报告章;汇达集团向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支付的费用为33万元。
2018年2月8日,琼海市住建局(甲方)与汇达集团(主体)、广东省地质勘察院(联合体)(乙方)签订了《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HNZT2017-160),合同报价总价为2188.9505万元;采购项目包括:排水管道检测及补充探测技术服务、排水管道清淤技术服务、数据资源建设、排水综合管理系统1套、物联网系统1套、物联网系统硬件1套及项目配套硬件设备1套;合同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1.合同签订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付款流程,将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给乙方(即21889505元*30%=6566851.5元);2.机房建设与硬件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付款流程,支付该部分金额的60%给乙方(即1787505元*60%=1072503元);3.管道检测与清淤按照每月进度款支付(每个月的5号前支付,按每月实施的公里数支付),但支付进度款不超过检测及清淤部分的金额11097000元的60%(即11097000元*60%=6658200元);4.系统初验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付款流程,将软件与数据部分金额的20%支付给乙方(即9005000元*20%=1801000元);5.项目总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付款流程,将付到合同总金额的95%支付给乙方,剩余5%合同款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则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6.年度付款额不超过财政预算批复指标,实际付款额以财政核准为准。7.如果是联合体,支付的本项目所有款项到主体的账户;乙方逾期完工的,每日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零点零五作为违约金。合同附表一中约定CCTV排水管道检测长度预计169200米,检测单价为25元,检测费用合计4230000元。
2018年3月19日,琼海市住建局向汇达集团支付了首期款6566851元。
琼海住建局确认其案涉工程的联系人是张敬。汇达集团确认其案涉工程的联系人是周保多、冯军、尹凌翔。
琼海住建局提供了其于2019年10月10日向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发送的《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除〈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采购合同书〉的函》,主要内容为: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拖延工期,依据合同约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完工,即应在2018年10月7日完工,但截至琼海住建局发函之日止,距合同签订已20个月仍未完工,且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施工人员已撤场5个月之久,经琼海住建局多次催促及约谈,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仍未继续施工。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的上述违约情形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鉴于此,琼海住建××××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双方签订之《采购合同书》自合同解除函件邮寄送达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之日起解除。请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于函件送达之日起7日内,与琼海住建局联系沟通返还合同款项及承担合同书约定之违约责任事项。逾期未联系则视为贵方拒绝返还合同款项及拒绝承担合同书约定之违约责任,琼海住建局将采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认为是琼海住建局拖延进度款,导致汇达集团无法完工。汇达集团确认收到上述函件后没有作任何回应。
琼海住建局提供了诚信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编号为08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该联系单台头是给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的,事由是关于检测成果报告审核的事宜。琼海住建局还提供了诚信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项目施工情况报告》,该报告显示:建设内容含有:对嘉积城区排水管道进行检测及补充探测技术服务、对嘉积城区排水管道清淤处理技术服务、数据资源建设、排水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物联网系统建设、物联网系统硬件建设及项目配套硬件设备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项目于2018年3月25日开工,2018年11月27日检测完成提交检测报告,经诚信公司项目监理部人员核对检测视频资料文件,存在大量视频重复现象,无法作为有效的项目施工成果使用,因此将该情况上报建设单位及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经过讨论研究,施工单位于2019年3月27日重新进场施工,至2019年5月31日停工。施工单位检测及清淤施工审核确认量如下表:CCTV(项目)15716.28米,单价25元,合计392907元;QV(项目)10498.05米,单价13米,合计136474.65元;机械清淤5931.75米,单价13元,合计77112.75元;人工清淤4539.79米,单价150元,合计680968.50元;以上总计1287462.90元。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的质证意见:对上述两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是诚信公司单方制作的,不发生结算效力。琼海住建局另提供了2019年3月27日至5月30日期间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CCTV检测工作量确认表》一批,以进一步证明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费用为1287462.9元。该批确认表上加盖有琼海住建局的公章、诚信公司的项目监理部公章以及汇达集团的项目专用章。汇达集团对该批确认表的质证意见是:确认表盖的是项目专用章,不是汇达集团公章,对汇达集团不生效,签字人是冯军,也不能代表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的质证意见是:确认表上没有广东省地质勘察院的确认,尚未发生效力,不能达到琼海住建局所要证明的目的。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确认表上均盖有琼海住建局公章、汇达集团和诚信公司的项目部章,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诚信公司根据该批确认表核算的工程费用,汇达集团没有指出该核算结果有不符合事实及合同约定的情况,因此,上述诚信公司出具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项目施工情况报告》所确认的工程量及费用,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汇达集团提供了一份《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以证明汇达集团完成的CCTV工程量加上汇达集团所完成的其他部分工作量已远超过琼海住建局向汇达集团支付的首期工程款。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汇达集团2018年4月20日开始对琼海市嘉积区排水管道进行全域摸查工作,5月4日开始管道检测工作,截至2018年7月20日,CCTV已检测173公里。目前正在加快进度全力检测,途中也遇到了各种问题但检测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已判读视频中也已整理出了一些有缺陷的管段,清淤工作已经开展。(管道检测报告作为本报告附件);二、完成工程量为雨水管道94121米、污水管道71511米、雨污河流管道7379米,合计173011米;三、各单位审核意见栏显示,施工单位栏有汇达集团的盖章签名确认,监理单位栏有诚信公司盖章签名确认,落款时间均为2018年7月27日。建设单位栏为空白。琼海住建局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该份进度报告确实有提交过,但该份报告未通过监理单位的审核确认,就将工作量向琼海住建局予以提供,因琼海住建局并非专业的检测机构,无法进行判断,因此,交给监理单位予以对接,后监理单位核实后发现该报告显示的工程量存在重大问题,因此,琼海住建局作为建设单位并未对该份报告予以确认。广东省地质勘察院质证意见是:对该份报告的三性予以认可,该证据充分证明了汇达集团所完成的工作,监理公司是予以确认的,当然,监理公司在确认过程中,也提出一些施工视频的缺陷,这是工作上的失误,但并不能否认汇达集团所完成的工程量。诚信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该份报告是工程过程的工作来往文件,当时,汇达集团说要向诚信公司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但该报告未经诚信公司审核确认,就私自上报琼海住建局,因此,诚信公司于2018年9月4日签发了06号工作联系单,要求汇达集团严格按照流程及程序进行申报审核,但汇达集团未按照要求执行。所以,诚信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又签发了07号工作联系单,要求汇达集团停止未按流程私自上报琼海住建局的行为。后经过琼海住建局的干涉,汇达集团称该视频报告属于他们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求诚信公司在他们的办公室及他们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就发现大量的视频重复现象,因此,于2019年1月21日,签发了08号工作联系单给汇达集团及上报琼海住建局,后经过各参建单位开会研究讨论,汇达集团于2019年3月27日重新进场施工,至2019年5月31日停工。后期做的工程量,经过诚信公司审核,产值为1287462.9元。一审法院询问诚信公司,其在汇达集团提供的上述《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上盖章签名是何意。诚信公司解释称,盖章签名表示汇达集团准备提交过来,做签收资料的意思,并未确认其工程量,且后期审核其工程量的过程中发现大量的问题,进行上报琼海住建局,因此,汇达集团所称的第一次进度的工程量是没有被最终确认的。
诚信公司提供了其所述的上述06号、07号工作联系单的拍照复印件,并解释称,08号工作联系单已经给了汇达集团和琼海住建局,因本案工程未完工,合同终止,所以相关的资料没有留存归档,再加上时间久远,公司人员流动,所以相关的原件材料找不到了。琼海住建局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汇达集团主张本案工程有三次工程汇报,第一次是2018年3月25日至7月15日的工程量,第二次是2018年7月15日至10月24日的工程量,第三次是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5月份停工。诚信公司确认案涉工程于2019年5月31日停工。
一审法院询问,汇达集团主张琼海住建局拖延支付进度款,其是如何与琼海住建局交涉的,有无相关证据。汇达集团表示,是面对面交涉的,没有相关证据。琼海住建局则否认其有拖延支付进度款的行为。
汇达集团主张软件开发部分其已全部完成并交付琼海住建局,并安装在琼海住建局的服务器上,数据建设部分,汇达集团完成了管线建模入库,成果已与软件一同交付琼海住建局。汇达集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一审法院前往琼海住建局处调取存放于琼海住建局二楼机房的一台戴尔服务器(电脑)。一审法院询问琼海住建局,其二楼机房是否有戴尔服务器。琼海住建局表示没有。一审法院询问汇达集团,是否有任何可呈现的证据显示琼海住建局有接收汇达集团交付的软件开发成果或者所承载的硬件。汇达集团表示庭后核实回复,但汇达集团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有交付软件开发成果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汇达集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琼海住建局二楼机房有戴尔服务器(电脑)以及其已将软件开发成果全部交付给琼海住建局,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汇达集团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琼海住建局在庭审中出示证据时,在证据中夹带有一份《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该清单显示购货单位为琼海住建局,销货单位为汇达集团,货物总金额为611411.54元,填开日期为2018年3月9日。该清单加盖有汇达集团的发票专用章,没有琼海住建局的盖章。汇达集团认为该清单说明琼海住建局已经确认清单中货物以及服务所对应的应支付金额。琼海住建局则解释称,该清单是汇达集团在请求预付款时,做了一张发票的说明,说明所谓发票的应税金额是其提供。一审法院认为,琼海住建局支付首期款的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并不存在具体的货物买卖关系,且上述清单的填开时间在首期款支付的时间之前,因此,不存在根据合同约定琼海住建局应向汇达集团支付所谓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费用的问题。琼海住建局的解释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琼海住建局和汇达集团之间,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2.关于汇达集团完成的工作量和金额以及是否应退还部分款项问题;3.如果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进行裁判。
关于第1项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汇达集团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并将成果交付给琼海住建局,且在2019年5月31日已停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汇达集团主张外业部分未能完工是因为琼海住建局拒付进度款导致汇达集团无法继续推进。一审法院认为,琼海住建局否认其有拖延支付进度款的行为,汇达集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成果,并作出要求琼海住建局支付相应进度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主张琼海住建局存在违约,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5月31日停工,且汇达集团没有再要求施工,琼海住建局也没有通知汇达集团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琼海住建××与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书》实际已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
关于第2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采信的诚信公司出具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项目施工情况报告》显示,汇达集团在2019年3月27日至5月31日期间施工总费用为1287462.9元,其中CCTV(项目)15716.28米,单价25元,合计392907元。汇达集团主张这只是第三次的工作量,并提供了《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以证明其所谓的第一次的工作量。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进度报告的形式来看,主要是确认工程量,且诚信公司是在“审核意见”栏处盖章,显然是对进度报告所涉及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诚信公司解释称盖章行为只是签收材料,明显与进度报告所载内容不符;其次,从进度报告的落款时间来看,审核的时间是2018年7月27日,诚信公司在审核意见栏盖章,琼海住建局也确认收到该报告,但没有证据显示琼海住建局或诚信公司曾就该进度报告提出过任何形式的异议;再次,作为案涉工程的监理方,诚信公司表示案涉工程没有完工,再加上时间久远、人员流动等原因,相关的监理资料没有留存归档。这显然不符合一个合格的监理单位所应当具有的基本的企业经营管理要求和水准;最后,即使诚信公司提供的编号为06、07、08号工作联系单是真实的,但从进度报告审核意见栏盖章来看,也是诚信公司先盖章,且琼海住建局尚未盖章,看不出该进度报告的申报存在违反流程私自上报琼海住建局情况。综合上述分析,汇达集团提供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已经过了诚信公司的审核,没有得到琼海住建局的最终确认,但琼海住建局也没有对该报告给出其他意见,因此,该进度报告的基本事实是可以认定的,且从时间上来看,该进度报告所显示的CCTV检测量与诚信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项目施工情况报告》所统计的CCTV检测量应属于不同时期的检测量。当然,从进度报告的内容来看,汇达集团已完成CCTV检测173011米。再根据琼海住建局提供的诚信公司出具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项目施工情况报告》,汇达集团在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进行的CCTV检测数量为15716.28米。如果如汇达集团所述,上述两段检测分别为第一次和第三次的检测,那么两次检测的总和已达188727.28米(173011米+15716.28米),按合同约定单价25元计算,总价款达4718182元。而合同约定的CCTV排水管道检测长度预计169200米,检测费用合计4230000元。也就是说,现有的检测数量已明显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数量。同时,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也表示诚信公司在确认过程中,也提出一些施工视频的缺陷。综上事实及分析,一审法院认为,汇达集团提供的《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所显示的工程量尚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存在夸大工程量的情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并考虑案涉工程资料的欠缺,一审法院酌定《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所载明的CCTV检测量按70%计算,即121107.7米(173011米×70%),总价款为3027692.5元(121107.7米×25元/米)。综上,两次工程总价款为4315155.4元(1287462.9元+3027692.5元)。琼海住建局已向汇达集团支付了6566851元,扣减上述费用后,汇达集团应退还琼海住建局多付的合同款2251695.6元(6566851元-4315155.4元)。琼海住建局请求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琼海住建局和汇达集团之间关于退款存在争议,双方并未能确定应退款的数额,故利息应从判决确定应支付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琼海住建局请求之前的利息,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3项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采购合同书》的约定,合同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2月8日,因此,完工时间应为2018年10月7日之前。根据查明的事实,汇达集团在2018年10月7日之后仍在施工,琼海住建局和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的延期履行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沟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以行为表明已达成延期履行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延期履行合同后,汇达集团于2019年5月31日停工,汇达集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就停工问题与琼海住建局进行过协商沟通,也没有向琼海住建局解释说明停工的理由,其行为导致合同实际于该日解除,故琼海住建局请求汇达集团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范围并不包括本案汇达集团不能完工的情形,琼海住建局请求按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标准从2018年10月8日计算至其向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汇达集团送达《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除〈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采购合同书〉的函》的前一日,即2019年10月15日,与合同约定不符,也有失公允,因为,琼海住建局发函的时间是其自行决定的,不具有客观确定性。考虑到汇达集团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酌定按合同总价的3%来确定汇达集团的违约责任,即汇达集团应向琼海住建局支付违约金656685.15元(21889505元×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作为案涉项目中标联合体的一方,也和汇达集团作为合同一方共同与琼海住建局签订了合同,现琼海住建××××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对汇达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琼海住建局请求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合同中没有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律师费也不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必然要产生的费用,因此,琼海住建局请求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汇达集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问题。汇达集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是,其与湛江市南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完成本案合同所涉排水管道检测及补充探测技术服务以及排水管道清淤技术服务,因湛江市南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已起诉汇达集团债权确认之诉一案〔(2021)粤0112民初2068号〕目前尚未审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汇达集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有其他完成的工程而琼海住建局并未付款的事实,如其认为其与湛江市南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完成的工程,属于本案所涉工程,且琼海住建局没有付款,其可以另循法律途经解决。本案的审理无须以上述(2021)粤0112民初2068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汇达集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汇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琼海住建局退还多支付的合同款2251695.6元;二、汇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琼海住建局支付违约金656685.15元;三、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对汇达集团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琼海住建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9631元,由琼海住建局负担49564元,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共同负担30067元。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诚信公司提交以下证据:编号01-08的监理工作联系单,拟证明一审判决对案涉进度报告进行确认是错误的,该进度报告诚信公司只是作为资料签收。但汇达集团一直未提交其所说的马上装订好的资料,故诚信公司就给汇达集团发了这个单,并且报告给琼海住建局。之后迫于琼海住建局的压力,汇达集团提供了资料,但因汇达集团主张的知识产权问题,故在汇达集团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诚信公司经过连续多天的核查后发现了大量的视频套用、重复等等现象,遂下了8号单给汇达集团,还有给琼海住建局。经质证,琼海住建局意见如下:对该8份监理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认可。其中,编号01到05的监理工作联系单的事由和表述都是在反映汇达集团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不真实的情况,在各个道路路段、管道、淤泥堵塞的情况下,进行了所谓的检测工作,所以监理单位要求汇达集团清淤完毕,具备了检测条件后,再进行检测工作,然后才能对外在合规的或者是在合理的条件下,所进行的检测的工程量才能够进行确认。由此可以合理的推断或者是印证监理公司和琼海住建局之前所一直坚持的观点。汇达集团在2018年7月27日所提交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实际上是存在大量造假、无效的、不能被认定成有效工程量的文件,是一份孤证。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意见如下:对该8份监理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1.编号01到04的所谓工程联系单的内容是汇达集团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但是在2018年7月27日,也就是第四份联系单之后却审核确认了汇达集团所完成的工程量,明显存在矛盾。2.工程联系单应送达到被联系人,被联系人包括汇达集团和广东省地质勘察院。第8份工程联系单是写了广东省地质勘察院的名称的。但诚信公司并无举证证明汇达集团或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有签收上述工程联系单。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也确未收到过上述工程联系单。从文本形式上看,上述工作联系单不符合规范要求,没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签收。监理工作联系单必须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业务印章,该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都需要加盖。一审庭审中,诚信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监理资料已丢失。上述工作联系单编号均为手写,且使用了同一支笔,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有理由怀疑是同一时间编制的。编号08的标题是监理工程师联系单,与前七份监理工作联系单显然不属于同类文件。汇达集团意见如下:同意广东省地质勘察院的质证意见。该8份联系单均是诚信公司单方制作的,汇达集团并没有对该等工作联系单所述的内容予以确认,诚信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该等工作联系单成功送达给汇达集团。另外,编号07的工作联系单声称汇达集团存在私自上报建设单位的情况,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一审法院也充分的查明并认定并不存在汇达集团私自上报建设单位的情况。由此可知,诚信公司所提交的该8份工作联系单与事实不符。本院经审查认为,诚信公司逾期提交上述证据,且无法证实上述材料已有效送达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不影响本案处理,本院不予采纳。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粤01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晓峰对汇达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琼海住建局于2020年6月1日以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粤01民初66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本院以(2020)粤01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晓峰对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原告琼海住建局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五千万元以下,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本案被告即破产企业汇达集团所在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辖228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琼海住建局与××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二)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应否向琼海住建局返还合同款项及相应利息;(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金额是否妥当。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琼海住建局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违约行为。事实上,从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已完成的工作量至今未达到琼海住建局的已付首期款金额(详见下文论述)。其次,从《采购合同书》的履行过程来看,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向琼海住建局提出支付进度款的要求,双方的沟通协商过程中也未显示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是基于琼海住建局未支付进度款的原因而停工的。再次,诚信公司作为监理方,并非《采购合同书》的当事人,与双方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对双方违约责任的陈述可信度较高。根据诚信公司的陈述亦可反映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存在施工问题、多次违约停工等。最后,从汇达集团的经营情况来看,本院已于2020年3月13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可以反映其在2019年5月31日时的经营状况已处于不容乐观的状态。综上,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违约停工且至今未完工构成根本违约,琼海住建局有权主张解除《采购合同书》,本院确认其向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发出的《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除〈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采购合同书〉的函》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采购合同书》已于2019年10月16日(送达之日)解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已完成工作量的确定,一审法院已作论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汇达集团二审并未提出上诉,应当视为其服判。其次,一审法院对《琼海市排水管道检测项目工程进度报告》所载明的CCTV检测量酌情按70%计算属一审法院的自由裁量范畴,琼海住建局与××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双方均不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实际的CCTV检测量,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在没有更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再行酌情变更。再次,关于利息问题,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占用琼海住建局合同款项未及时返还确实会导致琼海住建局利息损失,但因琼海住建局和汇达集团之间关于退款存在争议,退款数额并不明确,考虑到本案亦判令了违约金(详见下文论述),本院酌定利息以应退还款项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琼海住建局提起本案诉讼之日(2021年1月11日)起开始计算。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广东省地质勘察院作为案涉项目中标联合体的一方,也和汇达集团作为合同一方共同与琼海住建局签订了合同,现琼海住建××××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对案涉债务与汇达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应当连带向琼海住建局退还合同款项225169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251695.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1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首先,虽然根据《采购合同书》约定,乙方逾期完工的,每日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零点零五作为违约金。但琼海住建局据此××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向其支付违约金4071447.93元(以218895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5日共372天,按每日0.05%计算为4071447.93元)不应获得支持。理由如下:第一,该违约金标准约定的前提是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但案涉工程因汇达集团的破产清算事实上不可能再由汇达集团施工完成,如果按此标准计算违约金对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上述“每日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零点零五作为违约金”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实过高,有违法律规定精神。其次,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考虑到汇达集团确实存在违约行为,酌定按合同总价的3%来确定汇达集团的违约责任属一审法院的自由裁量范畴,亦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本院予以维持,即汇达集团、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应连带向琼海住建局支付违约金656685.15元(21889505元×3%)。至于琼海住建局主张的律师费问题,因律师费并非诉讼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且《采购合同书》对此亦无具体约定,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汇达集团已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根据本案前述对利息起算时间的酌情处理,汇达集团无需支付利息;广东省地质勘察院应支付的利息应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琼海住建局要求汇达集团退还相应合同款项及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本院仅能就琼海住建局对汇达集团的上述债权作出确认。
综上所述,琼海住建局的上诉主张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广东省地质勘察院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签订的《琼海市管道检测及系统建设采购合同书》已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
三、确认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对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2908380.75元的债权(应退还合同款2251695.6元+违约金656685.15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对本判决主文第三项确认的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相应利息(以2251695.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631元,由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49564元,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和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340元,由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59273元,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负担300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佑平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智斌
张丽珍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债务人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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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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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