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4247号
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颖川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龚军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桢,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苗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鹏,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400元,由原告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伟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