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472号
原告:***,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章,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苗永强。
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皖河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双河口。
法定代表人:王苏平。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农垦集团皖河农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农垦集团皖河农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农垦集团皖河农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陶世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可可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