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民终73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机场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苗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利,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许继花园13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坦,河南天时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许继花园13幢14层。
法定代表人:孙彦昌,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文庆,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上诉人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设计院)与被上诉人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寨村委会)及一审被告刘文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10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利,机电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坦、王建,白寨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新、唐书涛,到庭参加诉讼,刘文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宏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减少广宏公司赔偿白寨村委会工程质量损失2467939.1元;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增加白寨村委会支付广宏公司工程款220839.71元;3、基于上述第1、2项诉请,对一审判决第四项数额进行相应调整。事实和理由:1、本案诉争房屋大梁裂缝质量问题,经司法鉴定主要原因是机电设计院设计缺陷所致,但一审判决仅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让施工单位广宏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诚信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正,应予以纠正。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机电设计院的设计缺陷责任,应归责于工程图纸的提供方白寨村委会,其不能因机电设计院在本案中设计责任的承担而减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3、本案诉争“不退房71户补偿费400万元损失”,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违约损失范围,故该400万元补偿款不应列入本案工程质量违约损失的范围,应由自愿承担者白寨村委会承担。4、一审判决已经判令广宏公司承担工程质量损失,且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期限已到期,再行扣除2#楼质量保证金220839.71元,实质上是让广宏公司重复承担了2#楼质量保证金220839.71元,有失公平,应予纠正。5、一审判决未对135000元的鉴定费承担裁判,遗漏裁判事项,导致广宏公司客观上承担了全部鉴定费,有失公正,应予纠正。
诚信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判令诚信公司向白寨村委会赔偿533979.7元的判项。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白寨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诚信公司与白寨村委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一审判决诚信公司承担的数额严重超过诚信公司所支付的监理费用,明显缺失公平。白寨村委会所使用的2号楼设计图纸未经机电设计院同意,属于擅自使用,存在过错。另外,白寨村委会为了节省成本,将设计不合格的图纸直接使用,没有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查,应承担相应责任。
机电设计院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并针对广宏公司的上诉辩称: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判令机电设计院向白寨村委会赔偿892857.6元的判项,驳回白寨村委会对机电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没有通知机电设计院参与的情况下对外委托鉴定,剥夺了机电设计院的权利,在机电设计院提出异议后,一审法院未告知机电设计院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所以该鉴定结论不能采用。即使鉴定结论有效,一审法院也未能有效的区分设计失误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和其他施工人员以及建设方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失之间的界限,错误的扩大了机电设计院的赔偿范围。另外,一审法院对白寨村委会所主张的损失数额认定错误,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没有客观依据,和各过错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查清,错误的按照比例进行分担,没有法律依据。
白寨村委会针对广宏公司的上诉辩称:1、鉴定报告中明确广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一审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2、关于对不退房71户补偿的400万元,是经后河镇人民政府、广宏公司和白寨村委会共同协商的,有三方签字,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白寨村委会单方扩大的损失。3、质量保证金是广宏公司和白寨村委会在合同中约定的达到质量标准的约定,本案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不应再支付质量保证金。
白寨村委会针对诚信公司的上诉辩称:诚信公司是受村委会委托,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理责任,造成广宏公司没有按图纸施工,怠于履行监理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白寨村委会针对机电设计院的上诉辩称:机电设计院知道要对1#、2#楼进行鉴定,白寨村委会要求图纸设计的相关人员提供设计的基本参数。机电设计院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根据鉴定报告,鉴定缺陷也是造成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判令机电设计院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刘文庆未提交陈述意见。
白寨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广宏公司、诚信公司、刘文庆赔偿白寨村委会经济损失8599781元(暂定,具体以鉴定为准),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广宏公司、刘文庆、诚信公司负担。2016年8月4日,白寨村委会补充起诉请求:1、白寨村委会1、2#住宅楼所依据的施工图纸系机电设计院201负责设计,白寨村委会为此支付了相应图纸设计费用,经司法鉴定,本案1、2#楼产生裂缝除施工存在问题外,施工图纸的设计也存在一定问题,故补充起诉机电设计院为被告,要求机电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2、自2014年1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8599781元损失的利息。
广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白寨村委会支付广宏公司工程款等共计3797733.5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1日起计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0.718%计算);2、判令白寨村委会返还广宏公司垫付住户赔偿金33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21日、2012年9月7日白寨村委会(甲方)与广宏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由广宏公司承建“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新农村1#、2#住宅楼”工程,合同约定广宏公司委派刘文庆为工地负责人,负责工地施工及全面工作,并与甲方全面沟通;2011年7月20日,白寨村委会与诚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诚信公司对白寨村委会的1#、2#楼工程进行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广宏公司根据白寨村委会提供的机电设计院设计制作的《长葛市白寨村新农村1#楼》(2011年05月版)图纸,以及2011年7月lO日《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进行施工,本案诉争的1#、2#楼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9月竣工,并分别交付白寨村委会使用。白寨村委会分别支付工程款“694万元、420万元、186526元”、监理费80000元、图纸设计费60000元。2013年9月份开始,部分业主入住后或装修时,发现房屋内墙体及混凝土梁板出现不同程度裂缝,白寨村委会遂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楼的房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检测报告认定:该楼的梁板裂缝已经影响正常使用,部分钢筋缺失及梁板顶有裂缝存在安全隐患,致使该楼无法使用,建议该楼填充墙及梁板裂缝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白寨村委会为此支付检测费40000元。2014年春节前后,由于诉争1#、2#楼出现裂缝等其他质量问题,造成白寨村大多数业主的不满和上访,在白寨村委会、后河镇政府和广宏公司协商后,2014年1月19日发布公告,提出了善后解决方案,由白寨村委会先期对退房户、不退房户以及装修的业主进行不同标准的补偿,白寨村委会为此支付1#、2#楼业主71户补偿费400万元,广宏公司为此先垫付费用332000元。为解决诉争楼房裂缝等问题,2014年3月10日,白寨村委会委托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并签订加固服务施工合同,白寨村委会支付费用4万元,预计加固费用50万元,合计54万元。因退房户的装修问题,白寨村委会委托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部分业主已经装修部分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退房业主共计8户(含2#楼铁东伟),装修价值共计571097元,白寨村委会支付评估费3万元。为进行加固工程,69户业主暂时搬迁居住,白寨村委会为此支付2014年2、3月份搬迁安置费共计158700元。白寨村委会先后对诉争楼房的下水管进行了改造,支付费用12000元,安装单元门2个,计8000元。在该案件起诉后,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诉争的1#、2#住宅楼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书认为,1#、2#住宅楼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墙体裂缝是由于墙与混凝土现浇构件交接处的构造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切块的收缩变形过大引起的;2、楼板裂缝是板内上部负筋下移、钢筋保护层厚度过大所致;3、受检梁体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图纸设计的梁体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不满足承载力的要求。
另查明,广宏公司承包白寨村委会1#、2#住宅楼,2012年6月、2013年9月,诉争1#、2#住宅楼竣工,经核算1#、2#住宅楼工程款分别为:7164294.88元、7361323.7元,白寨村委会已支付1#住宅楼工程款694万元,余款224294.88元未付;白寨村委会已支付2#住宅楼工程款420万元,未付3161323.7元,扣除工程质保金220839.71元,白寨村委会应付工程款3164778.87元;2012年7月17日,双方又签订《单项附属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广宏公司同时承建白寨村委会住宅小区门面房、配电房、伙房、厕所、水沟、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该工程也已经完工,经核算,该附属工程款共计368715元,白寨村委会己支付186525元,余182190元未付。2014年春节前,因白寨村村民上访,经政府协调,广宏公司垫付费用332000元。
一、本诉部分: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本案白寨村委会与广宏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广宏公司承建“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新农村1#、2#住宅楼”工程,合同约定广宏公司委派刘文庆为工地负责人,负责工地施工及全面工作,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本案诉争的白寨村新农村1#、2#住宅楼在交付使用后出现房屋内墙体及混凝土梁板出现不同程度裂缝等质量问题,经检验认为上述墙体、楼板、梁板裂缝已经影响住宅楼的安全使用,并经司法鉴定认为导致墙体、梁板裂缝的原因是:1、墙体裂缝是由于墙与混凝土现浇构件交接处的构造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切块的收缩变形过大引起的;2、楼板裂缝是板内上部负筋下移、钢筋保护层厚度过大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规定,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和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故,广宏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其他被告就造成诉争1#、2#白寨新农村住宅楼存在质量问题各自应负担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广宏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诉白寨村委会请求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首次检测费40000元、对装修户评估咨询费30000元、加固服务费、设计费54万元、退房户1#楼孙建民、铁建军、董战伟、铁丰民、孙遂乾、孙玉安、孙海军七户及2#楼铁东伟共计八家退房户装修损失共计571097元(2#楼铁东伟装修费34305元)、1#、2#楼71户不退房补贴共计400万元(1#、2#各200万元)、69户搬迁安置费158700元,以上合计损失共5339797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广宏公司应当赔偿白寨村委会损失5339797元×60%=3203878.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32000元,广宏公司应当赔偿白寨村委会损失共计2871878.2元;对于白寨村委会请求的不退房户补助费、1#、2#楼未销售地下室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属于自身扩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所以,对白寨村委会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1#、2#楼水管改造费12000元、安装单元门8000元,不是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刘文庆责任问题。刘文庆作为广宏公司实施白寨村新农村1#、2#住宅楼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履行职务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应有委托人广宏公司承担,其本人不承担责任。
关于诚信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白寨村委会与诚信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诚信公司对白寨村委会的1#、2#楼工程进行工程监理,是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监理单位实施监督。本案诚信公司在广宏公司施工过程中,虽然履行了一定的监理义务,但对造成诉争1#、2#住宅楼出现的墙体裂缝、楼板裂缝,对具体施工单位广宏公司不合格操作负有监理不到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白寨村委会要求诚信公司承担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是诚信公司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因此对白寨村委会请求诚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诚信公司认为造成质量问题主要在建筑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其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理义务,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不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诚信公司未能严格按照监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次要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诚信公司应当对诉争的1#、2#住宅楼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1#、2#住宅楼总损失5339797元×10%=533979.7元。
关于机电设计院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本案诉争的1#住宅楼由机电设计院设计,双方没有签订设计合同,白寨村委会支付设计费60000元。根据司法鉴定结论1#住宅楼“受检梁体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图纸设计的梁体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不满足承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白寨村委会请求机电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机电设计院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没有参加第一次诉讼,司法鉴定未经过其同意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机电设计院认为其仅仅设计了1#住宅楼,未设计2#住宅楼,白寨村委会是窃取其设计成果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白寨村委会请求机电设计院对1#、2#住宅楼全部损失承担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机电设计院设计图纸,本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规范设计,但由于其设计错误,造成受检梁体钢筋受力不能满足要求,对造成诉争住宅楼出现质量问题负有较大责任,故,机电设计院应当在首次检车费40000元、评估咨询费28200元、加固服务费27万元、搬迁安置费101200元、1#楼孙建民、铁建军、董战伟、铁丰民、孙遂乾、孙玉安、孙海军七户退房户装修实际损失536792元、不退房34户补偿费200万元共计2976192元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总计2976192元×30%=892857.6元。因白寨村委会未经机电设计院同意,擅自使用机电设计院1#楼的设计成果,应当签订设计合同却未签订合同,白寨村委会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2#楼损失部分机电设计院不应当承担部分的损失,由白寨村委会自行承担。
二、反诉部分: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广宏公司与白寨村委会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广宏公司承建“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新农村1#、2#住宅楼”工程,2012年7月17日,双方又签订《单项附属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广宏公司同时承建白寨村委会住宅小区门面房、配电房、伙房、厕所、水沟、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上述建设工程和单项附属工程施工完毕后,广宏公司交付白寨村委会使用,白寨村委会也按照该村分房方案交付业主入住,一部分业主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实际处分,至此,广宏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后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所以诉争的1#、2#住宅楼虽然没有经过验收,主要责任在白寨村委会,因此白寨村委会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本案反诉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虽然本案诉争1#、2#住宅楼存在质量问题,但属于经过加固以后符合安全标准,可以正常使用,既不属于危楼,也不属于应拆除建筑,所以,白寨村委会辩称诉争住宅楼没有验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不符合结算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但白寨村委会改造下水管道费用12000元及安装单元门费用8000元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白寨村委会应当支付广宏公司剩余工程款1#楼224294.88元、2#楼3161323.7元、附属工程1821190元,共计3567808.58元,减去单元门、水管改造费计20000元,扣除质量保证金220839.71元,下欠工程款共计3326968.87元,关于广宏公司反诉请求赔偿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因造成工程款不能支付的原因在于诉争住宅楼出现质量问题,所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宏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白寨村委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869878.2元;机电设计院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白寨村委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892857.6元;诚信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白寨村委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533979.7元。二、驳回白寨村委会对刘文庆的诉讼请求。三、白寨村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广宏公司剩余工程款3326968.87元。四、上述白寨村委会与广宏公司损失与工程款相抵,白寨村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宏公司工程款457090.67元。五、驳回白寨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广宏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1998元,由广宏公司负但24703.8元,由机电设计院负担12315.9元、由诚信公司负担4117.3元,由白寨村委会负担308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116元,由白寨村委会负担。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并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如何划分;2、白寨村委会应否向广宏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20839.71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关于本案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白寨村新农村1#、2#住宅楼在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给白寨村委会造成损失,事实清楚,应予确认。关于白寨村委会主张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其中首次检测费40000元、对装修户评估咨询费30000元、加固服务费、设计费540000元、退房户装修损失571097元、搬迁安置费158700元,以上合计1339797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关万元,广宏公司上诉认为超过了其签订合同时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范围,应由自愿承担者白寨村委会承担。本院认为,因1#、2#住宅楼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造成白寨村大多数业主的不满和上访,后河镇政府、白寨村委会和广宏公司共同协商后,发布公告,提出了善后解决方案,其中对不愿意退房者,未装修的,每户补偿5万元,已装修的,每户补偿6万元。广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胥喜亭、项目负责人刘文庆在公告上签字确认。白寨村委会已按照上述补偿方案对71户业主补偿400万元,该补偿费用是本案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由施工方广宏公司、建设方白寨村委会及当地政府共同协商确定支付,属于合理补偿,应计入本案白寨村委会的损失范围。广宏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诉争1#、2#住宅楼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墙体裂缝是由于墙与混凝土现浇构件交接处的构造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切块的收缩变形过大引起的;2、楼板裂缝是板内上部负筋下移、钢筋保护层厚度过大所致;3、受检梁体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图纸设计的梁体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不满足承载力的要求。依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广宏公司在施工中存在措施不当,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对本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其对本案白寨村委会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适当。诚信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监理单位,没有严格履行监理义务,对广宏公司在施工中不合格操作负有监理不到位的责任,一审法院考虑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诚信公司与广宏公司串通、故意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从而给白寨村委会造成损失,因此对白寨村委会请求诚信公司与广宏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仅判令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没有不当。诚信公司上诉称其只应在所收取监理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机电设计院提供的1#楼图纸存在设计缺陷,是造成受检梁体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其对该楼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适当。白寨村委会向广宏公司提供的2#楼图纸,系白寨村委会擅自使用机电设计院的设计成果,因此对于2#楼因设计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白寨村委会自行承担。机电设计院虽上诉称其没有参与一审法院所委托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但又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其认可。
关于白寨村委会应否向广宏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20839.71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按比例预留,用以确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应将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本案中,白寨村新农村1#、2#住宅楼在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后经修复加固,达到安全标准,可以正常使用,对于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种损失,广宏公司应向白寨村委会赔偿2869878.2元,高于白寨村委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220839.71元,因此,本案不存在返还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但在本案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工程经修复后达到合格标准的情况下,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抵扣广宏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冲减后,广宏公司应赔偿白寨村委会的损失数额为2649038.49元。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广宏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诚信公司、机电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驳回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对刘文庆的诉讼请求。三、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326968.87元”;
二、变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649038.49元;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892857.6元;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533979.7元。
三、变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述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损失与工程款相抵,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77930.38元。
四、撤销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五、驳回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1998元、鉴定费135000元,共计206998元,由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负但105739.8元,由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32565.9元,由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17.3元,由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10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116元,由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716元,由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由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849元,由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2728元,由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139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史昶伟
审 判 员  孙艳梅
代理审判员  魏一凡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