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2民特32号
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人民中路16号。
负责人:吴有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童家山工业园A区壹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明,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玫,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程春娇,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申请人:程有华,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春娇、程有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称: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乐劳人仲案字[2018]7号仲裁裁决第一、二项内容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程春娇、程有华要求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并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另外,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与二被申请人之间无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也仅在2016年1月与被申请人程春娇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程有华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程有华的日常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4小时且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综上,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劳人仲案字[2018]7号仲裁裁决第一、二项内容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乐劳人仲案字[2018]7号仲裁裁决。
程春娇、程有华辩称,其夫妇二人自2000年起,就在乐平市供电局做门卫保洁工作,每天24小时,无节假日等休息时间(保持一人值班),他们工资由2000年每月190元,逐步加到2017年的每月2400元,他们在供电局工作18年,不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有同事为他们作证。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乐劳人仲案字[2018]7号仲裁裁决: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为程春娇、程有华补缴2000年4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146188.6元,其中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应缴104420.4元,程春娇、程有华承担41768.16元(具体缴费金额以市社保局核算为准);二、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为程春娇、程有华补缴2008年1月至2017年7月的社会养老保险179928.7元,其中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应缴128279.9元,程春娇、程有华承担51648.8元(具体缴费金额以市社保局核算为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和程春娇、程有华之间无事实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该理由系申请人对仲裁裁决实体审理的内容有异议,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经审查,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裁决过程中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于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劳人仲案字〔2018〕7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一、二项关于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联红
审 判 员 方 莉
审 判 员 陈苾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梦芸
书 记 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