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赣02行终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平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748081-5,住所地:乐平市童家山工业园A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45576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不服乐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乐平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一案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意见一致、节约司法资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龚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