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溪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56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吉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婷,女,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卢双军,男,公司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金溪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中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667476998X。
法定代表人张亚文。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溪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做出了(2017)湘0104民初562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被告的部分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解冻申请书,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金溪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金溪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58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晓敏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