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通达电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铅山县通达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铅山县通达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1121民初3204号
原告:上饶市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佳利商城3-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5686976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铅山县通达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鹅湖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736369177F。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铅山县通达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由原告上饶市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芦蕾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