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3520号
原告:浙江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舟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某某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