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千畅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2民初5721号 原告:山东千畅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商品房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6773104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东路友谊新村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7826388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山东千畅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畅建筑设备公司)与被告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畅建筑设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畅建筑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施工电梯的租赁费313972.60元及违约金31397.26元,合计345369.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0日,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与千畅建筑设备公司就***福里项目签订《施工电梯安拆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千畅建筑设备公司两台施工电梯用于***福里项目;同时约定了设备进出场费及租赁费的结算及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千畅建筑设备公司按照约定及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的要求将施工电梯交付并安装于***福里工地的指定地点,完成了约定义务。但是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至今仍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截止到2022年10月10日,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使用案涉建筑设备已产生费用为313972.60元。千畅建筑设备公司就欠付费用的支付问题与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协商未果,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支持千畅建筑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辩称,对被答辩人的起诉有异议。***福里项目施工工地是山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靠答辩人的资质进行施工,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租金与答辩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租金,不予认可。 千畅建筑设备公司围绕上述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21年7月10日,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承租方,甲方)与千畅建筑设备公司(出租方,乙方)签订《施工电梯安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租赁施工电梯(SC200/200)2台,不含增值税固定综合单价为10000元/台/月,进出场费2台400**元。工程名称:**﹒***项目,工程地址:东营市垦利区××路××路××路××路××北。甲方责任和义务:1、根据进度需要,提前通知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并为机械设备进场、安拆提供条件;2、在设备进场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随机资料等不符合事先约定要求时,及时通知乙方处理;3、负责提供机械设备的电源,大型机械设备基础;4、负责租赁设备在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并为乙方安拆人员提供工作方便;5、有权对乙方作业人员的安拆、维修和保养进行监督,对于不听从安排、违章操作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6、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机械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7、施工期间不得私自拆除租赁设备的安全装置,不违章指挥。乙方责任的义务:1、对出租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备案、维修保养和拆除全面负责,还须对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2、必须具备合法的租赁资格,并将营业执照等资料报送甲方。出租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保证出租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3、设备的安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拆装单位实施,安装单位、拆装资质等级、证书编号;4、设备安拆之前将设备基础图纸、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拆人员操作证等相关资料报送甲方,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进行安拆作业;5、负责对安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在甲方安全技术人员监督下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安拆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现场管理,有权拒绝违章指挥;6、负责机械设备日常维修和保养,并形成相关记录提交甲方,如机械出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保证设备满足安全施工要求;7、机械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乙方维修;8、施工完毕,现场达到拆除条件后,按照第4、5条要求及时拆除相关设备,保证后续施工生产正常进行。费用及结算方式:1、机械设备租赁费用为用现金、支票、以网银及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必须提供收款有效人员的证件和银行账号;2、春节施工升降机报停壹个月,施工升降机用完提前十天报停,报停期间不计租赁费;3、启用和报停时间以安装拆卸告知书为准;4、其他因素不予报停,不可抗拒力量除外,如战争、地震、**;5、每台设备进场安装完成交付使用后,**进出场费,租赁费每个月支付一次,依次类推,设备拆除前**租赁费余款。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若发生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款的百分之十。 合同签订后,千畅建筑设备公司先后依约向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工地交付了所租赁的施工升降机,并予以安装,且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2日登记备案。2022年10月10日,施工升降机使用完毕,千畅建筑设备公司予以拆除。但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出场费,租金亦未按月支付。 千畅建筑设备公司主张的租金,系根据租赁天数(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扣除春节报停30天)*10000元/台/月+(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10月10日,扣除春节报停30天)*10000元/台/月+进出场费40000元=313972.60元;违约金,系按照合同约定,313972.60元*10%=31397.26元。 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对千畅建筑设备公司主张的租金及违约金均无异议,且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的抗辩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千畅建筑设备公司与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电梯安拆租赁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千畅建筑设备公司主张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租金313972.60元,证据充分,且千畅建筑设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1397.26元,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对千畅建筑设备公司主张的租金及违约金均无异议,故,千畅建筑设备公司主张的租金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的抗辩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山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挂靠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并不能免除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的民事责任,故,南通恒润建设工程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千畅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金313972.60元、违约金31397.26元,以上共计345369.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被告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