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464号
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9647455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7826388X2,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东路友谊新村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