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执3116号 申请执行人:***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668368497R,住所地***保税区汇达大厦709C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7826388X2,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东路友谊新村4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2022)苏0206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进退场费用22606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260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60元,由广丰公司负担447元,由恒润公司负担3913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个人、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恒润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线索。 2、**被执行人恒润公司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恒润公司名下有苏F3××**、苏F8××**、苏FJ××**、苏F6××**、苏F1××**机动车,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恒润公司名下有苏FS××**机动车,本院已执保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5月12日,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恒润公司持有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2000万元股权,该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冻结;**被执行人恒润公司持有南通恒洲工贸有限公司30万元股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冻结。 三、本院委托启东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恒润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因被执行人恒润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38738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应收取执行费3481元,已缴纳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06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