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西二路与南一路交叉路往北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2173828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东路友谊新村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7826388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垦利区***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288024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的(2022)鲁0505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160400元及逾期利息,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义务。
2022年10月13日、10月17日、1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及股权、网上理财等信息,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鲁0505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