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泥制品有限公司、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20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市府南五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872128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288024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7826388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营市***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营市***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2年7月26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022年7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网签备案至他人名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2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9月26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1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4000000元。滨州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情况说明,因合同尚未履约完成,双方尚未结算,暂不具备协助执行条件。 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履行能力较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能否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的货款2400000元、利息损失25000元及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其他款项,本次执行到位0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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