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505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3)鲁0505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判令: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474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义务。 2024年2月20日、2月26日、3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涉诉较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及股权、网上理财等信息,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鲁0505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