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5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开发区立纬建材经营部负责人,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288024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东路友谊新村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7826388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2)鲁05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二、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转账支票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三、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023年7月20日、1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对外投资及网上理财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予处置。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5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