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4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久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龙院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770157846。
法定代表人:任竹魁,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1号一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756017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州久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3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本金36.444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3、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