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2民初578号
原告:***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刘郢村对面206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73929512(1-1)。
法定代表人:李昌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宁国大路商住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1049553622。
法定代表人:韩国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河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5日立案,原告***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金花
人民陪审员 宫淑娟
人民陪审员 金榆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凌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