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263号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唐乐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明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锋,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宁国大路商住楼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慧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