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507号
原告:***,男,194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凡生,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宁国大路商住楼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栾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