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华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靖安县华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925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华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双溪大道19号电力新村大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6749204XE。
法定代表人:杨小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永洪,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靖安县人,住址:靖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华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华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工程款5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10元,执行费751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靖安县中源乡茶册采石场有财产(跌落开关壹组、变压器壹台、计量器壹台、绝缘线25米),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进行查封。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华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光华
审判员  梅国芳
审判员  胡盛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