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残疾人联合会、萍乡市湘东区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赣030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萍乡市公园中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3000145708991。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樟里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七条、国家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萍残联征字【2016】第5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决定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1946元。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告知其诉权。2016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萍残联征字【2016】第5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萍残联征字【2016】第5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剑平
审判员XX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