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302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萍乡市公园中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30001457089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东镇樟里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残疾人联合会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萍乡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7年9月8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302行审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罗军
审判员潘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