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异40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鲲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宣城市宣州区金亭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对本院执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案件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的执行。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异议人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魏敬东
审判员 谢跃华
审判员 冯龙宝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