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41号
申请人: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30743201。
法定代表人:胡晓,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政府新一楼东侧5-6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QLBN9B。
法定代表人:翟清胜,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央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1214XF。
法定代表人:张政,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央储备粮巢湖直属库有限公司苏湾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东黄路与松棵路西北侧粮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KP2B70。
法定代表人:方咸稳,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央储备粮巢湖直属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柘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581766J。
法定代表人:何世林,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中央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巢湖直属库有限公司苏湾分公司、中央储备粮巢湖直属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中央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巢湖直属库有限公司苏湾分公司、中央储备粮巢湖直属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7305元。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