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536号
原告: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30743201。
法定代表人:胡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峥伟,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
法定代表人:程鹏。
原告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晓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