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30743201。
法定代表人:胡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华粮粮油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3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海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