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81民初487号
申请人: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2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782995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黄竹坳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78149607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0元。申请人飞洲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飞洲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井冈山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飞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伍祖彬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日复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