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4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535129629
法定代表人吴东。
被执行人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雄溪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8810XQ
法定代表人钟伟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00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中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晟望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江西中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晟望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02元冻结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绍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