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7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金泰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
法定代表人宋普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金泰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20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1200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并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也前往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致使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义务的事项暂无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聪
打印:李聪校对:李聪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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