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6执异7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子午收费站向西3.5公里。
法定代表人刘黎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大门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余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执2632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法院依法退还从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账户扣划的950万元专项资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称,1、贵某某扣划的950万元专项资金不属于异议人所有,系市XX小组XX组向西安建工集团追回的专项资金;2、贵某某扣划异议人账户950万元专项资金属于超标的查封、扣划行为,没有法律和执行依据。
综上,贵某某扣划的950万元专项资金不属于异议人所有,属于市纪委查处秦岭北麓违建追回的专项资金,且贵某某超标的扣划资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贵某某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某某依法将从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账户扣划的950万元专项资金予以退还。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7)陕0116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执部门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陕0116执26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承担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全部涉案债务。又于2019年4月4作出(2019)陕0116执恢3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执2632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法院依法退还从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账户扣划的950万元专项资金。
本院认为,异议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请求,以异议人要求返还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扣划的账户资金950万元,同时要求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执2632号执行裁定书,该案在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受理,经审查,异议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称,法院扣划的950万元系市XX小组XX组向西安建工集团追回的专项资金,暂存于其账户,系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以案外人要求法院返还。同时还请求法院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执263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文为,一、追加第三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承担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全部涉案债务。该裁定已生效,本院不能在异议审查时予以撤销。异议申请书还反映本院执行中所扣划950万元属于超标的执行。异议人提出的返还本院执行中扣划的950万元,应由执行标的的权利人主张,如所扣划的950万元不属于异议人所有,则无要求返还的主体资格;要求撤销的(2017)陕0116执2632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作为执行的依据,本院在审查中无权撤销;所谓超标的扣划的前提是扣划行为本身没有错误,仅是扣划数量有可能有误,由此可以推定异议人认同现在系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综上,异议人所提的异议请求不清楚、不具体,且相互矛盾,同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本院依法要求其在三日内补足证据、明确异议请求,但异议人逾期未补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胡千平
审 判 员 杨宝健
审 判 员 杨欣鹏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