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执26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西安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65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50000元,迟延履行金5775元,诉讼费2750元,执行费79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均无开户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我院已经处置变卖了被执行人经营的迪比斯水上乐园的经营权,以每年承包费500万元向外发包,正在按首次执行的时间顺序进行案款分配,该案须待后分配。现已发出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