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65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2750元,并承担执行费79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财产,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我院已经处置变卖了被执行人经营的迪比斯水上乐园的经营权,以每年承包费500万元向外发包,2018年的承包费按首次执行的时间顺序进行案款分配,现已经发放完毕。因被执行人经营的迪比斯水上乐园被确定为违法建筑,面临拆除但至今未拆除,原承包人已经放弃经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回西安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3日前案件担保责任的部分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同意暂缓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为华
审 判 员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 O一 九 年 八 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秦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