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10230号
原告:咸阳市秦都区滑兴租赁站,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QHWG0M。
经营者:滑小航。
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48898C。
法定代表人:鲁文辉。
原告咸阳市秦都区滑兴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太阳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咸阳市秦都区滑兴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市秦都区滑兴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咸阳市秦都区滑兴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鱼 跃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费元清
1